土地出讓合同竣工違約責任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一、土地出讓合同竣工違約責任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土地出讓合同竣工違約責任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土地出讓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主體是國家,標的物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特定性;

2、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爲基礎;

3、土地使用權出讓具有有償性和有期限性;

4、土地使用者行使權利具有有限性。

三、土地出讓的方式有哪些?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土地出讓合同違約責任糾紛的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籤土地出讓合同的時候,如果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了發生糾紛以後的解決方式,例如雙方約定的是仲裁,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也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這裏要注意,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出讓方是國家行政機關,一般國家行政機關不可能簽完合同後不履行應盡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