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方式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爲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爲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如果發包方不同意,應當在七日內給出不同意的理由。承包方轉讓承包土地,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報告,並且轉讓方在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供的統一文字格式的流轉合同上簽字蓋章,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承包方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轉讓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一式四份,轉讓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鑑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登記的,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此時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以下材料

(1)變更的書面請求;

(2)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後,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覈。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並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公民和集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多重流轉方式的,選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方式的,要遵循上述的五個原則和法定的程序,並且要經發包方的同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隨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