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有哪些

一、轉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有哪些

轉包重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轉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轉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得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人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

二、出租

出租主要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透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並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發包人備案。

三、互換

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爲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互換是種互易合同。互易後,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秒年爲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四、轉讓

轉讓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在承包方與穩定的非農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方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是農民有了切實的生活保障,否則不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倘若沒有切實的生活來源,一旦遇到風險,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可能流離失所,造成社會不穩定。轉讓的對象應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具備轉讓條件的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五、入股

即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使用權入股,參加農業股份制,農業股份合作制或實行“股田制”,並以入股股份作爲分紅依據。主要是有些地方爲保護規模經營產業區,在土地延包時才土地承包權確權到戶,使用權入股分紅的一種流轉方式。

六、反租倒包

是原承包給農戶的土地,由發包方反租回來,再重新發包或由集體直接經營。主要用以發展高效農業,創建科技示範區等。

七、退包

是指承包戶在承包期內把承包土地退交給集體,由集體重新發包的行爲。退包的原因是這些農戶因從事二三產業或外出打工,自己無力耕種又不願交由其他農戶經營。

透過上面的瞭解,我們知道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基本上有七種。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反租倒包、退包。每個人情況不同,那流轉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如果需要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那就根據個人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流轉方式進行,這樣可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