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區別是什麼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幾種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區別是什麼

1、轉包。轉包主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轉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轉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得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人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透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並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發包人備案。

3、互換。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爲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互換是種互易合同。互易後,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爲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4、轉讓。轉讓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滅失。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在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的情況下,方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是農民有了切實的生活保障,否則不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倘若沒有切實的生活來源,一旦遇到風險,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可能流離失所,造成社會不穩定。轉讓的對象應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具備轉讓條件的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5、入股。即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使用權入股,參加農業股份制,農業股份合作制或實行“股田制”,並以入股股份作爲分紅依據。主要是有些地方爲保護規模經營產業區,在土地延包時才土地承包權確權到戶,使用權入股分紅的一種流轉方式。

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給農戶的土地,由發包方反租回來,再重新發包或由集體直接經營。主要用以發展高效農業,創建科技示範區等。

7、退包。是指承包戶在承包期內把承包土地退交給集體,由集體重新發包的行爲。退包的原因是這些農戶因從事二三產業或外出打工,自己無力耕種又不願交由其他農戶經營。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區別

承包土地在轉包、出租、入股的情況下無需徵得發包人同意,只需向發包人備案即可;互換、轉讓承包土地的,則必須經過發包人同意纔可流轉;而反租倒包和退包則是因承包人或發包人原因將土地收歸發包人由發包人將承包土地再次發包的行爲。

透過以上內容的整理我們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區別主要在於,土地的承包方在自己不再耕種土地的情況下將土地進行流轉的幾種不同形式,而流轉形式的主要區別就在於是需要取得發包方同意還是在發包方處備案即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會涉及到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多種法律規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