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保全期間應該怎麼保全?

在土地使用方面,國家每年的規定可能都會有相應的辦法,那麼對於今年也不例外,所以我們來講一下土地使用權相關的保全措施以及方式根據有關的規定,如果涉及到土地使用是個人財產的,那麼當然可以透過保全的方式,詳情來看下文。

土地使用權的保全期間應該怎麼保全?

一、土地怎麼保全

土地屬於個人財產的其中之一,當然可以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財產保全裁定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整體價值明顯高於保全裁定載明金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但該不動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會嚴重減損其價值的除外。

二、人民法院怎樣對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全部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土地使用權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部分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尚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按已繳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被執行人的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可以對確認後的土地使用權裁定預查封。對不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全部進行預查封。

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將被執行人繳納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退還的土地出讓金交由人民法院處理,預查封自動解除。

三、什麼是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爲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爲的法律制度。在現代民法上,債的保全表現爲兩種制度,一是債權人的代位權,一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其中,前者設立的目的是爲了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因債務人的懈怠未爲增加的情形;後者設立的目的是爲了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不應減少、因債務人的處分不當減少的情形。

不僅瞭解到了國家對於土地使用權上的保全期限,同時,如果我們想要進行土地使用的保全的話,就能夠知道如何辦理,其實也就能夠說明,國家在土地使用上的相關舉措和辦法,應該是以人民的利益爲前提。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