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否有規定

一、農村房屋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否有規定?

農村房屋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否有規定

農村房屋土地使用權年限是沒有規定的,根據農村宅基地的相關管理規定,只要是在農村正常生活的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基本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而且房子後繼有人,也沒有出現長期控制廢棄等情況,房子還是歸產權人或是繼承人所有。

那麼,如果是農村的房屋長期處於空置的狀態,並且無人修繕導致存在居住安全問題的,會根據房子的集體情況,予以整改或是拆除。當然,宅基地也是被集體所收回,並且對於戶口已經遷移出去的農戶,是無法再繼續分配土地。

如果將自家的宅基地和房屋轉賣給了別人,也就意味着後期所有與宅基地相關的權益都和你無關,除非可以重新分配獲得土地,否則按照規定,是無法重新獲得新的宅基地。

二、宅基地的特徵;

1、農村村民實行一戶一宅制。即每戶農村村民只能在一個地方擁有一處宅基地。按照本法的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因此,農村居民只能在戶口所在村(村民組)內申請宅基地,不能到其他鄉村(或村民組)內申請宅基地。這主要是對新申請宅基地而言,但因房產繼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作處理,農村村民可以出賣等方式處理,也可以維護原狀,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後,多餘的宅基地應當退出。這裏還需說明的是一處宅基地不等於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開的,但面積應當累計計算。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並達到規定的面積標準,不得購買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區購買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房屋作爲住宅。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我國地域遼闊,人們的生活習慣和自然環境差異很大,各地對住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對宅基地的面積也相差較大,無法制定全國統一的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原《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已作出了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將會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調整。

2、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只能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的土地,這是本法確定的原則。由於目前農村居民點建設分散,農民宅基地超標較爲普遍並且村內存在許多空閒地,形成“空心村”。全國農村居民人均用地高達190多平方米,超過最高標準150平方米的27%。因此,今後農民建設住宅主要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除實行遷村並點、土地整理和災後重建外,原則上不得佔用耕地建住宅。

3、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要公開、公平和公正,要按農村村民自治的原則,發揮村民代表會議的作用,由村民會議討論是否有申請宅基地的資格。審批前,應當聽取農村村民的意見,批准後,應當予以公告,接受羣衆的監督。

4、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不得批准宅基地,這是爲了防止農村村民以建住宅爲名搞房地產而採取的措施。但是村(或村民組)內由於兩戶的宅基地都未達到標準,而進行宅基地調劑,由其中一戶申請宅基地的,不屬此列,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可以依法申請宅基地。

現階段宅基地的確權工作才逐步落實完成,相信未來國家會陸續出臺規範宅基地使用政策的一些法律制度或檔案。但是現階段,自建房上的這些宅基地的使用權根本就沒有受到任何的限制。不過,使用時間長了,當事人也不要覺得宅基地就是自己的自有財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