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房屋租賃土地使用金是否需要交納?

進行房屋租賃土地使用金是否需要交納?

在現代社會,很多人擁有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他們在土地上建造房屋或者進行其他投資。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的資訊,那麼,進行房屋租賃土地使用金是否需要交納?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進行房屋租賃土地使用金是否需要交納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問題。

一、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土地增值費)指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或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二、哪些房屋出租應當繳納土地收益金

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應 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但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標準 出租的房屋除外。

不同地段的住房其建築成本大體相同,之所以形成不同的房價,主要是由於地價不同,而房價與成本價之間的差額,主要是由土地收益構成的。土地收益是由國家對土地進行基礎設施(交通、通訊、城建配套設施等)投入而形成的,理應由國家收回。但這因由房屋出租方負擔 ,你作爲承租方 ,顯然是不應該承擔的。

三、法律規定

1、有下列行爲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

①將劃撥或出讓土地(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出租的;

②將劃撥土地用於有償經營活動或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的;

③其他以營利爲目的,將劃撥土地進入市場進行商業活動的。

2、辦理程序:

土地權利人提交相關要件→經辦人受理→審覈材料與登記→約時間現場看地測量→審理合格(有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會審小組會審)→轉入租賃證登記程序。

3、提交要件:

①權利人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宗地圖;

②改變土地用途的提交該宗地《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③權利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及身份證;

④單位提交《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人身份證;

租賃合同或聯營協議

這個是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討論的,並不能給出統一的答案,以營利爲目的,將劃撥的土地進行租賃的就需要將租金上交國家。如果大家對於進行房屋租賃土地使用金是否需要交納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清楚的,小編建議可以在當地找個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