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分戶協議和承包權的關係

伴隨着農村生產生活日異繁榮的步伐,農村家庭內部成員由於結婚、生子、離異、再婚等等問題需要進行簽訂農村土地分戶協議。同時,也需要對承包地分割經營,保持日常的生活勞作,防範家庭內部成員分割承包地的矛盾擴大,維護家庭和諧生活。今天,本站小編爲大家講解有關農村土地分戶協議和承包權的關係是怎樣的。

農村土地分戶協議和承包權的關係

一、農村土地分戶協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分戶是由於家庭內部成員關係變化對家庭內部擁有的宅基地,和承包經營土地進行法律上承認有效的分割。

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下簡稱爲“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係的新型物權。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80條第2款、第81條第3款)。

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其特徵在於:

(一)承包經營權是存在於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這就是說,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於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1],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權利。承包人對於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有權獨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並排除包括集體組織在內的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這裏應當指出的是。承包人並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權,而是要依約定數額(承包合同)將一部分收益交付與發包人,其餘的收益歸承包人所有。所謂”承包”,其意義主要在此。由於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對之並無處分權。

(三)承包經營權是爲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這裏的種植,不僅是指種植糧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樹木、茶葉、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經營林業、牧業、漁業等,都屬承包經營權的範圍。

(四)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5條的規定,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其期限爲30年。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單位、個人承包經營國有土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個人承包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該期限雖然由當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但應當根據從事承包經營事業的具體情況,確定承包經營的期限。例如開發性的承包經營(如開荒造林),由於生產週期較長,需要多年的投資,期限可以長些。這既有利於土地的開發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過長不利於對土地所有權的保護。

從以上承包經營權具備的這些特徵可以看出,承包經營權雖然產生於承包合同,但不限於承包人與集體組織間的財產關係,而是一種與債權具有不同性質的物權,並且也是傳統民法的物權種類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物權.耕地的承包期限爲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爲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爲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經國務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年批准可以延長(《物權法》第126條第1款)。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有基於民事行爲的,也有非基於民事行爲的,以下予以分別說明:

1、基於民事行爲取得承包經營權

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透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爲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透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於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透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2、非基於民事行爲而取得承包經營權

在這裏主要是繼承問題。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遺產範圍中沒有規定承包經營權,因此在我國民法學界對於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有不同的看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三、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人的權利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係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佔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並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後所餘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後,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2、承包人的義務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這不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蓋房、建窯、建墳,不準進行掠奪性經營;而且還要求承包人根據土地的條件,合理使用,儲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應依承包合同規定的數額向集體組織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應獨立承擔風險。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後,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除了發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擔的交付約定數額的承包收益的義務可以減免外,對於在生產經營中的其他各種風險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4)承包人應當接受集體組織對於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監督、干涉。如承包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發包人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上是與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故只簡單列舉,不再贅述。

發包人的權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規定數額的承包收益,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發包人的義務,在於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給承包人,提供集體組織的農林設施給承包人使用,不得隨意干涉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發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發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分割和承包要依據相關法律制定相應的協議,並且由整個村莊三分之二的人贊成透過再交給相關部門進行有效的證明和認定,這個承包協議才能獲得相應的法律效應,得到法律層面的認可。隨後,土地承包人要履行協議中約定的條款,發包人不能隨意干涉承包人的生產活動。本站小編提示,農村土地分戶協議和承包經營要依據當地法律政策進行簽訂,必要時可以諮詢當地律師進行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