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中土地使用證是否需要過戶

房屋買賣中土地使用證是否需要過戶

一、房屋買賣中土地使用證是否需要過戶?

需要,買房賣房時,房產證和土地證要分別過戶,先辦理房產過戶,之後過戶土地證,如下:

1、房權證過戶:買賣雙方商議好房價簽好合同後需要帶着身份證明、房權證、戶口本、結婚證、買賣合同、過戶確權審批表到房管部門網籤、面籤,之後繳納稅費、過戶;

2、土地證過戶:需帶身份證、房產證、原土地證、合同、房屋過戶的契稅發票等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到土管部門辦理過戶。

二、辦理土地使用證過戶需要材料:

1、轉讓合同或協議;

2、轉讓方土地使用權證;

3、受讓方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

4、契證(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

5、受讓方身份證(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

6、其他國土部門要求提交的材料(一般只需提供上述材料)。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有什麼作用?

(一)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爲《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二)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三)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

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不對土地使用證進行過戶,最終會造成的結果就是土地使用權人和房產權人是不一致的,假如真的遇到了房屋拆遷的這種情況,土地補償費肯定是發給土地使用權人的,土地使用權人不是以房產證上的名字爲準的,而要以土地使用證上的名字爲準,因此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是必不可少的一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