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買賣土地使用證不過戶的規定是什麼

在日常的生產和生活當中,大家在購買房屋的時候,可能會存在集資購買。集資購買的房屋在處理的時候,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因爲集資買房是屬於多方共同出資的一個房屋,所以對於房屋土地使用證的使用權,在進行劃分的時候也是有相關規定的。那麼集資房買賣土地使用證不過戶嗎?小編將爲大家做出詳細介紹。

集資房買賣土地使用證不過戶的規定是什麼

一、什麼是集資房?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透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單位集資合作興建的職工住宅,用於解決本單位或本系統職工住房問題,一般不得作爲商品房出售。如果集資房對外銷售,必須具備《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上證件齊全是集資房取得產證的前提條件。

二、集資房買賣土地使用證不過戶的規定是什麼?

(一)產權全部是單位員工個人集資房

對於產權全部是單位員工個人的情況,因爲產權屬於員工個人即轉讓人,即使單位內部規定,員工不得轉讓,但是該規定系單位內部規定,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並且《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條規定:“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種情況下該協議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即應認定轉讓有效。如果一方違反約定,不履行轉讓協議,另一方可按協議約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產權部分是單位,部分是員工個人的集資房

對於這種情況下,因爲集資房是單位與個人共有,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一方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共有物,況且自《物權法》實施後,不動產是登記主義,集資房登記有共有人的情況,因此第三人在購買集資房時是可以知道單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適用善意取得,再者,購買人未經共有人的同意,也過戶不成。因此,對於單位員工與第三人簽訂的集資房轉讓協議應是無效的或部分無效的,若出賣人將相關款項補齊之後,就可以獲得完全產權進行轉讓。

集資房屬經濟適用住房範圍,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業單位爲了解決內部職工的住房問題,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土地建設、按成本價出售給內部職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資建房的職工也有很多具體條件。如果職工是全額集資,將來可以辦理100%的產權,在產權證領取後,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資,將來爲職工辦理的是部分產權,另部分產權屬於另部分集資人(單位)。

綜上所述,小編針對集資房買賣土地使用證不過戶的問題爲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集資房買賣土地使用證,在處理的時候是比較麻煩的。大家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想對集資房土地擁有土地使用證,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只要對房屋買賣的過程是合理合法的,那麼任何情況下都是有法可依的。大家在解決的時候,一定要透過正規的法律途徑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