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範圍

經過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土地的使用者繳納相關的費用,比如補償費或安置費,會將土地交給其使用。或者是直接將國有的土地使用權免費交給土地使用者進行使用,這種行爲就叫做土地使用權劃撥。用劃撥的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是不能將土地使用權轉給他人。意思是土地使用者不再使用這份土地以後也不能轉讓給其他人。

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範圍

那麼可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適用範圍有哪些呢?

一是國家的機關用地,國家機關用地具體指行使國家職能的一些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還有審判檢察機關,是這些機關的總稱。

二是軍事用地。比如一些軍隊駐紮的地方或者軍用設施的用地。

三是城市中基礎設施的用地,比如城市供水、供電、通信,還有綠化、消防保安等等設施用地,都要劃撥土地使用權。

四是城市中公益事業的用地。公益事業主要指一些學校、醫院、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等。

五是一些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所佔的用地,比如一些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國家採用各種優惠政策鼓勵發展的能源項目,還有重點投資的鐵路、碼頭、機場等交通項目,水庫、水壩等水利項目都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講的各種土地使用權只有在確定需要的時候才能進行劃撥。但是對於一些營利性而且不屬於國家投資的項目,就不屬於確定需要的情況,這種情況就不能採用土地劃撥的方式,而是出讓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

對於我國所有不出讓的國有土地中,除了兩種特殊用地之外,都屬於劃撥用地。

一種是城市中私有房屋的用地。私有房屋的主人擁有這個房屋所佔土地的使用權,而且具有無期限性。意思是隻要主人一直擁有這所房屋的所有權,那麼也會一直擁有對這片土地的使用權。這種私有房屋基地的使用權也可以房屋轉讓、出租等一起,而且還不用辦理相關手續,但是主人要依據法律繳納相關的稅費,其中也包括了土地增值稅。但是也可能面臨房屋所佔土地被國家徵用或者拆遷等情況。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權也會得到適當賠償,這樣就會減少私有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國家和拆遷人之間的矛盾。

第二種特殊用地是外商投資企業的用地,現在很多外商選擇去別的國家進行投資,一般外商投資企業所擁有的土地所有權有這些特點:期限性,土地的使用權期限和企業的經營期限一樣,該公司經營多少年就可以擁有這些年間的土地使用權。低償性,外商投資企業想要擁有使用權的話還要交納一定的場地使用費。劃撥性,外商投資企業應該和當地所屬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簽訂使用合同書,簽訂以後土地管理部門就會給企業劃撥土地。不可轉讓性,土地管理部門給外商投資企業劃撥的土地只能由外商企業自己使用,不能轉讓給他人或者進行出租、抵押之類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