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南湖土地使用規定是什麼?

在我國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各地政府制定不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只有這樣才能將各地更好的發展起來。那麼,成都南湖土地使用規定是什麼?在相關檔案中具體是怎麼說的呢?下面是小編爲您整理的材料,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成都南湖土地使用規定是什麼?

成都南湖土地使用規定是什麼?

爲認真貫徹省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川辦發〔2014〕84號),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出讓管理,規範土地出讓行爲,健全土地出讓管理長效機制,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規範土地出讓前期管理

(一)堅持規劃先行原則。加快實現擬出讓宗地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區域,不得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

規劃部門必須嚴格依據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等要求,明確擬出讓宗地的空間範圍、用途、容積率(或計容建築面積)、建築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應隨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一併向社會公開。

擬出讓宗地涉及相容(含自動相容)一種以上用途的,規劃條件必須明確各規劃用途的相容(含自動相容)比例;擬出讓宗地爲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不得小於1.0(含1.0);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規劃條件應明確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範圍、規劃用途、地下建(構)築物水平投影面積的上限、開發深度等控制性指標,項目地下空間可不計入容積率。

(二)堅持“淨地”出讓。

擬出讓宗地必須是徵收(拆遷)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土地權利清晰並已註銷原土地權利證書、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淨地”。不具備“淨地”條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讓。全市擬出讓新增建設用地宗地的土地權屬、拆遷補償安置情況由市國土部門(徵地事務機構)負責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作爲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備要件[由區(市)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的工業、物流項目用地以及獨立的地下空間建設用地除外]。

(三)周密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方案,應當以同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和建設部門出具的建設條件爲依據科學編制。土地出讓方案應包括擬出讓宗地的位置、空間範圍、用途、面積、年限、出讓方式、土地移交時間、土地使用條件(規劃條件和建設條件)、開竣工時間、出讓起始(叫)價、競買保證金、底價確定原則(有底價出讓的)以及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和期限等內容。重大產業項目用地,應將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的產業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

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商品住宅以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規避。獨立開發利用的經營性地下空間建設用地,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不納入持證準用範圍。

土地出讓必須嚴格進行地價評估。市、區(市)縣國土部門要按規定及時編制、更新和完善本轄區的基準地價體系,經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土地評估機構要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認真研究房地產市場價格與稅費負擔、建安成本、財務費用、合理利潤的關係,充分考慮規劃條件、產業政策、土地區位、市場變化、土地成本等多種因素對土地市場價格的影響,科學規範合理地開展擬出讓宗地的地價評估工作,獨立出具擬出讓宗地的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技術報告,並嚴格履行電子備案程序。

經營性用地(不含工業用地)的土地出讓起始(叫)價應根據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土地估價結果、政府產業政策(產業類型、產業形態、產業規模及自持比例等)、土地市場行情和合理競價空間等因素綜合確定,擬出讓宗地的起始(叫)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70%(含持證準用價款)。

二、加強工業、科研辦公、物流及公益性事業用地出讓管理

(四)加強工業用地管理。

工業項目用地,規劃部門必須將工業項目的容積率、建築系數(建築密度)、綠地率、非生產設施(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等)計容建築面積佔比等控制性指標納入擬出讓宗地的規劃條件,工業主管部門必須明確擬出讓宗地的產業准入類別及項目投資強度。

工業項目用地原則上應按不低於我市工業用地出讓指導價標準,採取掛牌方式出讓。經市工業主管部門審定的重大工業項目用地(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範圍的重大工業項目可由當地工業主管部門審定),可按不低於國家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採取掛牌方式出讓。工業用地的出讓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工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根據相關規定按原用途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規定程序出讓。

獨立成宗的工業園區內的企業辦公、研發等非生產設施項目用地,必須採取掛牌或拍賣方式出讓,按商服用地歸類,土地出讓的起始(叫)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商服用地基準地價的70%。

(五)加強科研辦公用地管理。

公益性科研機構的科研和辦公設施用地可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其他科研和辦公設施用地(非公益性科研機構的科研和辦公設施用地,工業園區外的企業科研和辦公設施用地等)不得相容其他土地用途,一律採取掛牌或拍賣方式出讓,按商服用地歸類,土地出讓的起始(叫)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商服用地基準地價的70%,競得人自持房屋產權比例不得低於70%,競得後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六)加強物流項目用地管理。

經物流主管部門批准的物流項目用地,用於物資儲運(物資儲備、運輸裝卸等)的用地,規劃用地性質確定爲“物流倉儲用地”。兼有物資交易功能的物流項目,其用於物資交易部分的用地,規劃部門根據物流主管部門意見,在規劃條件中明確規劃用地性質爲“商業用地(物流交易用地)”,用地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用地總面積(淨用地)的30%。

物流項目的物流倉儲用地,按倉儲用地歸類,參照工業項目用地的相關政策執行,採取掛牌方式出讓,土地出讓起始價不得低於我市工業用地出讓指導價標準。兼有物流交易功能的,其物流倉儲部分按倉儲用地歸類、物流交易部分按商服用地歸類,採取掛牌方式出讓,土地出讓起始價分別參照我市工業用地出讓指導價和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商服用地基準地價綜合確定。物流項目中的倉儲用地不納入持證準用範圍。

只具有物流交易功能且獨立成宗的物流項目用地,採取掛牌或拍賣方式出讓,按商服用地歸類進行地價評估,土地出讓的起始(叫)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70%(含持證準用價款)。

(七)加強公益事業用地管理。

城鄉規劃定點的公益設施項目用地,其項目營利性、非營利性由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和監管。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並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設施項目,可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城鄉規劃定點的公益設施項目,在滿足公益性功能的前提下,位於五城區(含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及在成都高新區範圍內配置給市級平臺公司的土地,下同)範圍的,採取行政劃撥或出讓方式供地,不納入持證準用範圍,投資主體必須透過掛牌競價方式取得土地,掛牌競價的土地起始價不得低於五城區土地綜合指導價。公益設施項目的建設和後期監管由市公共設施配套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其他區(市)縣應制定本區域的土地綜合指導價並參照五城區的政策執行。[其他區(市)縣包括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雙流縣、郫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等14區(市)縣,下同]

鼓勵社會資金利用規劃的商服用地投資建設具有公益性功能和公共服務功能的經營性項目,在規劃條件明確主體建築性質爲公益性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的前提下,採取掛牌或拍賣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不納入持證準用範圍,土地出讓的起始(叫)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商服用地基準地價的70%,競得人自持房屋產權比例不得低於70%。競得後的土地產權按商服用地登記,建成後的房屋產權按商業用房登記,產權人可用於抵押融資擔保。

鼓勵綜合開發利用軌道交通和城市公共交通項目用地。五城區範圍內採取特許經營權出讓方式取得軌道交通、城市公共交通項目投資建設權和經營權的國有企業,其特許經營範圍的項目用地,可按控制性詳細規劃綜合開發,採取協議出讓方式整體供地。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直管區、其他區(市)縣參照五城區的政策執行。

成都的土地使用規定從多方面提出了發展建議,包括物流建設、公益項目建設、土地出讓時的前期管理制度以及鼓勵政策等。在投資方面,可以進行社會性資本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