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的處理,發生爭議怎麼辦?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如果個人要使用土地的話是需要進行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的,當然個人或者是企業是不可能獲得土地的所有權的,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處理,發生爭議怎麼辦,一般是可以到法院起訴或者是仲裁,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知識。

土地使用權的處理,發生爭議怎麼辦?

一、土地使用權的處理,發生爭議怎麼辦?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爭議,由人民政府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接到決定書30日內,可以鄉法院起訴。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可以申請仲裁或直接起訴。

實際上,我國法律對此有十分明確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農村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16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農村土地雖是歸集體所有,但當農村個人之間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時,則應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其他單位及個人無權處理。因此,在本案的處理意見中,第1項處理意見是由攀枝花市仁和區佈德鎮佈德村甘箐社做出的,顯然主體不適格,違反了現行的法律規定,佈德村甘箐社無權做出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決定,屬無效決定;同理,對於第2項處理意見也是無效的;既然第2項處理意見是無效的,那麼第5、6、7項的《證明》“以鄉司法辦〔2000〕20號調解意見爲準”便成了無本之源、無根之木了;另外,個人更是無權收回人民政府做出的決定,亦屬無效處理意見;而第3、4項處理意見,均是由攀枝花市仁和區佈德鎮人民政府製作出具的,且兩次做出的決定亦一致,均明確“撤銷鄉司法辦〔2000〕20號調解處理意見,決定將該地歸由原告金某玉耕種“攀枝花市仁和區佈德鎮人民政府做出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意見,主體適格,且未違反現行的法律規定,應是合法有效的處理意見。同時,爭議當事人雙方均繫個人,雙方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糾紛也應由雙方所在地佈德鎮人民政府或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在佈德鎮人民政府做出決定後,雙方當事人均未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雙方即未對該鎮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沒有異議,所以該鎮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是合法有效的決定,雙方均應當遵守、執行。在佈德鎮人民政府對該土地使用權爭議解決後——“決定將該地歸由原告金某玉耕種,被告陳某有、陳某良不能爭種和干涉種植”,原告方當然可以改變該土地的利用現狀,耕種農作物等;而此時,被告方擅自將原告所種植的農作物毀損便構成對原告的合法財產權利的侵犯,依法應當予以相應的賠償。

綜上所述,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處理,發生爭議怎麼辦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土地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的用途不同或者是所處的縣市不同所徵收的土地使用權稅費是有區別的,當然土地的使用權是有一定的期限的,發生土地使用權爭議的話是可以到法院去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