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抵押房屋的糾紛怎麼處理?

拆遷抵押房屋的現象在實踐中也是很常見的。那麼,拆遷抵押房屋的糾紛怎麼處理??拆遷抵押房屋的糾紛的處理方式和一般房屋拆遷補償糾紛的解決有什麼不一樣?

拆遷抵押房屋的糾紛怎麼處理?

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拆遷設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的兩種拆遷補償方式,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的具體操作方式是不同的。

(1)抵押房屋拆遷,採用貨幣補償方式的操作:應當先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先償還債務,使抵押房屋上原有的抵押權消失,被拆遷人才能向拆遷人領取補償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訂立新的抵押協議或者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拆遷人有權暫不支付拆遷補償金。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都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對沒有在拆遷期限內與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或者清償原債務的,對其補償款可以由拆遷人交公證機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存或代爲保管。

對貨幣補償的抵押房屋拆遷,需要按以上方式操作,是因爲所得的補償金應屬於抵押財產。房屋抵押權因房屋被拆遷而消滅,補償款作爲抵押財產可以使抵押權人的合同權益得到保障,擔保的法律制度得到貫徹執行。

(2)抵押房屋拆遷採用產權調換方式的操作:如果被拆遷人在抵押房屋拆遷時,選擇了產權調換方式,其補償操作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應當就產權調換後的房屋作爲抵押物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須依法成立並登記生效。否則,拆遷人不得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即使訂立也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而無效。

二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該房屋視爲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抵押房屋拆遷,未達成新的抵押協議,一般情況是被拆遷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對原抵押合同持有異議。對此,抵押權人應及時提起訴訟,避免債權落空。

實踐中,抵押房屋中還有一種十分特殊的情況,就是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尚未竣工就遇到了拆遷的情況。而在建工程除向銀行貸款作爲抵押外,還可能存在拖欠了工程款和已預售的情況,對這種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的處理,必須按照《合同法》第286條和相應的司法解釋來處理。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在建工程遇上拆遷時,無須折價拍賣,也是按市場評估計算補償金額,但該在建工程的補償款應按以下順序處理:

第一,如果該在建工程尚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在拆遷補償時,該補償金施工單位有優先受償權,而不能先支付抵押權人或抵押人。

第二,如果該在建工程不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但既已抵押,又已預售。作爲購買房屋(在建工程)的購房者,其善意購買的行爲受法律保護,如已付清全部或大部房款後,遇上拆遷,其已付的購房款應在拆遷補償金額中優先退還。

第三,如果該在建工程既不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也未向社會發售,那麼除非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否則該拆遷補償款應優先償還銀行的借款本息。否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將連帶清償原抵押貸款的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