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抵押房屋的糾紛要如何處理

拆遷抵押房屋的糾紛要如何處理

近年來,企業常以房屋產權爲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這類房屋在拆遷時,金融機構爲了實現抵押權,將加入到拆遷法律關係中,爲此,抵押房屋的拆遷糾紛便具有一般房屋拆遷活動所不同的程序與特點。那麼拆遷抵押房屋的糾紛要如何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拆遷抵押房屋的糾紛要如何處理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拆遷設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的拆遷補償的兩種方式,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具體操作也有不同。

1、抵押房屋拆遷採用貨幣補償的方式操作

如果抵押房屋拆遷,選用了貨幣補償方式,應當先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先償還債務,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權消失,被拆遷人方能向拆遷人領取補償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訂立新的抵押協議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拆遷人有權暫不支付拆遷補償金。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都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有的地方則有具體規定,對沒有在拆遷期限內與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或者清償原債務的,對其補償款由拆遷人交公證機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存或代保管。

對貨幣補償的抵押房屋拆遷,需要做以上規定,是因爲所得的賠償金應屬於抵押財產。根據這條規定,房屋抵押權因房屋被拆遷而消滅,其補償作爲抵押財產使抵押權人的合同權益得到保障,擔保的法律意義得到體現。

2、抵押房屋拆遷採用產權調換方式的操作

如果被拆遷人在抵押房屋拆遷時,選用了產權調換方式,其補償操作應注意以下兩點: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就產權調換後的房屋作爲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須依法成立並登記生效。否則,拆遷人不得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即使訂立也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而無效。

(2)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該房屋視爲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覈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另外,抵押房屋拆除未達成新的抵押協議,一般情況下被拆遷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對原抵押合同持有異議。對此,抵押權人應及時提起訴訟,避免債權落空。當然也有被拆遷人主動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原抵押合同無效或撤銷原抵押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拆遷抵押房屋糾紛怎麼解決

城市房屋拆遷中所說的抵押房屋是指被拆遷人所有或經營的,依照法律規定了已經由被拆遷人作爲履行債務的擔保物的房屋。以房屋作爲抵押的法律意義在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從該房屋拍賣或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抵押房屋具有以下特點:

1、所有權受到限制

房屋一經抵押,該房屋的所有人的權利就受到限制,突出表現在於處分權的限制。按照所有權制度,所有人對房屋擁有處分權,而抵押之後,就不得變更房屋的所有權,由此影響到拆遷活動中對房屋補償安置權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被拆遷人不得擅自作出處分。

2、抵押權依附於債權

由於抵押房屋的目的是確保債務清償,該債務應當是合法存在的。如果該債務消失,而被拆遷人的房屋上的抵押義務也消失,抵押權人不得限制原抵押所有人的處分權。

3、抵押權須依法設立

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房屋抵押作爲債的擔保,經常是以雙方立字爲據,忽略了抵押登記制度的存在,因此產生抵押權利的瑕疵。在拆遷實踐中常有合同約定的抵押房屋被拆除,補償完畢後,債權人才得知消息,因而權利受損而產生糾紛的情況。

4、抵押房屋的性質變化

長久以來,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多爲私房,而近年來,這種性質發生逆轉,企業用房佔抵押房屋中的比例越來越高,已經成爲其主要部分,而企業效益下降的範圍越來越廣,一旦拆遷,就會出現補償金是優先安排職工還是償還債務的矛盾,論其法理之分,確有棘手之處。

近年來,房屋拆遷規模浩大,而以房屋產權設定抵押獲取貸款的情形也極爲常見,因此,在拆遷過程中遇到被抵押的房屋的情形也非常多,我國法律對此專門作了規定。如果您遇到了上述糾紛,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倘若有任何這方面的問題,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諮詢,讓律師給您合理的建議,避免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