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不予立案怎麼辦?

一、司法強拆不予立案怎麼辦?

司法強拆不予立案怎麼辦?

1.申請複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2.向檢察院提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檢察院履行立案監督職能,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強拆補償的規定有哪些?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綜合上面所說的,強拆是可以實施的行爲,但前提一定要走正規的流程,如果遇到不合法的強拆而執法人員不立案處理的話,那麼被拆遷纔是可以直接提出行政複議,只要證據齊全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對於執法人員也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