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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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不可以改出租,需要注意什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爲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 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 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 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1]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爲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以上爲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詳細問題可以查詢本地的省級地方立法。以上就是一些有關於宅基地可不可以改出租的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