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一戶多宅確權

宅基地一戶多宅確權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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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一戶多宅問題

一是嚴格實行“三到場”制度,即申報前,對其所在村組的舊宅基地進行調查覈實後,確認無誤符合條件的農戶方可受理,做好批前踏勘、選址到場,審覈是否符合審批條件;批後放線、打樁定位到場,確定四址;建議給鄉鎮所配置動態監測儀器,由鄉鎮所在放線時用JPS把建房戶的四至範圍定位,以免“批東建西”。房屋建成竣工後驗收到場,審覈是否超標準用地。經驗收符合標準,才能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以證管地,村民申請新建住宅,必須出據承諾書,承諾建新房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舊房,退出原來使用的舊宅基地,交給村委會重新安排使用。
二是強化村鎮規劃,引導村民集中統一建房,加快新農村建設統一佈局規劃建設居民點的步伐。要嚴格實行拆舊建新制度,對一戶多宅不居住的廢棄、空閒宅基地統一規劃、整理,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在原地翻建、改建的,按用地規劃要求批准後給予保留或減少用地面積,統一建房。在建房時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對於一戶擁有幾處宅基地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相關的政策,在宅基地交易的時候,買賣雙方如果不是唯一住房的,應該參照稅務部門的稅率收取相關的稅費,大大減少“一戶多宅”的現象。 
三是村民建新房儘量使用村內空閒宅基地,積極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對於荒蕪未建的閒置宅基地,超過一年以上未建設的,應當收取土地閒置費,超過兩年未建設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回,另行安排。同時對閒置、廢棄的宅基地收回程序應由縣政府作出明確具體的操作規定;對符合被收回條件拒不配合所屬村集體收回的村民,規定相應嚴厲的制裁措施;已建房戶舊宅基地退還給村集體的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四是根據《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爲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根據國土資源部[2008]146號檔案,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五是制定相關的獎勵政策,由鄉鎮人民政府與各村幹部簽署層層責任狀考覈,作爲年終考覈的內容,減少“一戶多宅”現象。對於那些建房戶,村民申請新建住房時,必須簽署承諾書,承諾期限內拆除舊房,按城市規劃和審批手續建房不得超佔面積,建新房後在規定的期限內,限期將舊宅基地拆除後交村集體。各鄉鎮人民政府監督村幹部現場督促拆除舊房,限期交出舊宅基地,這樣可以減少在農村大面積佔新不騰舊造成的“一戶多宅”現象;在村民沒有拆除舊宅之前,土地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新房發證登記工作。
六是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力度。要廣泛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全民法律意識,在全社會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氛圍,國土部門與建設局要協同配合,做到日常巡查與執法檢查相結合,把各種違法用地消滅在萌芽狀態。
七是加強宅基地發證工作的管理。建議所有的宅基地登記發證資料不僅要實行網上審批,還要把登記發證的審批資料全部存入電腦裏面,並實行鄉鎮所與國土局共享,做到及時快速查到土地用戶的詳細資訊,以免重發;在土地證備註欄中要把全家人的姓名全部填入,嚴格把關杜絕讓那些人鑽法律的漏洞,把自家的宅基地出賣、出租以後,再次申請宅基地。還要防止出現以接受贈予爲名,實際是私下有償轉讓,國土部門要嚴把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關,確保登記發證準確無誤,對登記申請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查。真正做到嚴格把關、持證用地,依法依規管地用地的良好社會氛圍;嚴格杜絕“一戶多宅”。
我們要把透過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幫助農民轉變居住觀念,充分調動農民節約集約用地,建宅基地儘量使用空閒地或舊宅基地,不佔用耕地。積極探索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有效辦法和途徑,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更好地、有效地保護和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