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有哪些?

浙江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是農戶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的土地,爲了促進農民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國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關於浙江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的具體條件、程序等細節問題又是怎樣的呢?下面來爲您具體介紹一下。

一、浙江省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浙江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爲: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第十條 建房農戶人口計算:

(一)建房人口計算以本戶農村常住戶口爲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人計算建房人口;

(二)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可計算建房人口。城鎮居民的配偶是農村戶口,又沒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經其所在單位覈實並出具證明,可在其配偶申請建房時計入建房人口;

(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未依法接受處理的,不計算建房人口。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複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爲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爲一戶申請宅基地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戶且符合立戶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五)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併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佔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七)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註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檔案,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二、審批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覈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農用地的,應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三、所需資料

1、用地申請(村民委員會簽字同意並加蓋印章確認);

2、戶主戶籍證明(戶口簿複印件,另立戶主的,應提交分家立戶證明);

3、原土地使用證和原宅基地退交協議(轉址新建、改建、擴建的,應提交原土地使用證,同時提交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原住宅退交協議);

4、申請建房地塊屬於城市規劃區內的,應提交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檔案;

5、申請建房地塊屬於公路控制區的,應提交公路部門的批准檔案;

6、申請建房地塊屬於林地的,應提交林業部門林權證的變更或註銷批准檔案;

7、申請建房地塊屬於耕地的,應提交經管部門土地承包經營證的變更或註銷批准檔案。

以上內容就是浙江省農村宅基地審批的條件、程序以及所需材料,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了,希望大家可以順利申請宅基地,申請下來的人們可以珍惜土地,保護耕地,這纔是國家政策的目的所在。不論是浙江省還是哪個省份,條件流程也都是差不多的,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