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入市交易規則是什麼?

      首先,要明確集體土地入市的供方市場主體。在一級市場上,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若是土地股份合作社,則是其股東大會。只有股東們纔有權決定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入市流轉。村支書、村委會主任只是他們委託的代理人,無權決定某宗集體土地是否入市,以免村支書、村主任等少數人出於私利,肆意出租、出讓集體土地。二級市場的市場主體是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宅基地使用權人,他們只能轉讓其合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自行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不能把承包經營權當作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或出讓。

集體土地入市交易規則是什麼?

產權交易方式應當與國有土地市場相同,採用多元化的方式,租賃(即年租)、出讓(即批租)、拍賣、招標、掛牌、作價入股、合夥聯營均可。一般來說,需方要作長期投資的願意採取批租方式;供方希望有長期穩定的收益,願意出租;需方有多個競地者,可以拍賣;公共設施用地可以招標或掛牌;全依交易雙方一致的意願而定,不必拘泥於現行法律允許的作價入股或合夥聯營兩種方式。因爲若採取作價入股或合夥聯營方式,則集體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就成爲股東或合夥人,必須參與企業經營,承擔經營風險,一旦經營失敗便血本無歸。所以,農民集體一般都願意採取租賃方式,不願意作價入股。政府不應硬性規定交易方式,只需制定租賃或出讓、轉讓合同的規範文字格式和拍賣、招標、掛牌的法定程序即可。

集體土地入市需要有土地市場監管。市場管理人員需要做的是:彙集土地供方、需方的資訊,審查供方、需方資訊的合法性(集體土地入市的經辦人是否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委託,提供的集體土地是否有合法的產權,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用途分區的用途管制規則),也可規定交易規則和提供交易場所。集體土地的供給不需要提出申請、政府審批。政府不應以此手段壟斷建設用地供應。建設用地與耕地配置的均衡點應由市場來定,政府是定不好的。市場交易的租金、地價不要由市場管理人規定,可以由中立的中介機構來評估,由供需雙方平等協商或競爭的市場機制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