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中不可申請裁決的情形:(一)對拆遷許可證合法性提出行政裁決的;(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三)拆遷當事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發生合同糾紛,或者行政裁決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請裁決的;(四)房屋已經滅失的;(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爲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條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