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的產權性質是如何界定的?

在住房制度改革之前的計劃經濟時代,大部分城市職工的住房基本都是由所在單位修建並按一定的計分標準評定後,分配給職工居住的,之後在進行房改後,絕大部分職工都繳納了購房款,取得了房改房的產權,隨着時間的推移,這些房改房大多房齡較長,許多職工也都有了換房需求,準備對房改房進行出售,那麼,房改房的產權性質是如何界定的呢?

房改房的產權性質是如何界定的?

一、房改房的含義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房,是指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房改房是國家對職工工資中沒有包含住房消費資金的一種補償,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過渡的形式。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後歸職工個人所有。

二、房改房的產權性質界定

1、按成本價採購的房改房

按成本價採購的房改房,其房子的運用、佔有、處置的權力悉數歸產權人一切,不需透過原產權單位贊同就可處置。但其房產證上有未交納土地出讓金和以成本價採購等記載,因此在再進行轉讓時,買賣雙方應根據各地不相同的規則補繳必定的費用,不然不能處理過戶手續。   

2、按規範價採購的房改房

按規範價(報價低於成本價)採購的房改房,其房子的運用、佔有、處置的權力悉數歸產權人一切,也不須透過原產權單位贊同就可處置。在2003年之前,已購房改房(含成本價和規範價房)上市需批閱,收益需按必定規範和原產權單位分紅,規範價房改房出售時原產權單位還具有優先採購權,這些約束現在都已取消(除非在與產權單位簽定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中有特殊約定)。在再進行轉讓時,買賣雙方也應根據各地不相同的規則補繳必定費用,不然不能處理過戶手續。

3、按規範優惠價採購的房改房

按規範優惠價採購的房改房與按規範價採購的房改房的約束條件是相同的。規範優惠價是比規範價更優惠的一種方法,依照規範優惠價採購的房改房,其產權人要想再上市買賣時,與規範價產權房改房的買賣是相同的。依據國務院發佈的《對於全部推進鄉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見》相關規定,只需享有福利分房權力的職工,依國家政策規定參與房改,交納了購房款,即對房改購得的房子享有產權,不應以未發房產證而否定其權力。

綜上所述,關於房改房的產權性質界定的問題,主要根據房改房的購買價格可分爲三個大類,但不論是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規範價購買的房改房還是規範優惠價購買的房改房,購房人都擁有房屋產權,但在上市交易時,必須按照產權證上註明的內容,補交土地出讓金及其他費用後方能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