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土地使用稅的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的土地分爲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對於依法取得國有土地的情形,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稅率進行納稅的。由於水利的繳納跟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是由關係的,故而各地的土地使用稅稅率存在差異,今天綠樹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成都土地使用稅的稅率的規定。

成都土地使用稅的稅率是如何規定的?

一、成都關於繳納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切實做好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四川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納稅義務人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所有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的,由房產使用人繳納。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2、計稅依據和稅率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作爲計稅依據,稅率爲1.2%。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作爲計稅依據,稅率爲12%。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3、納稅期限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由納稅人於當年五月、十一月申報繳納。

4、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向房產、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土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土地的坐落地點分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誠信提醒

11月爲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期,納稅人應主動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2016年應納稅款、補繳以往年度未繳、少繳稅款,依法辦理稅收優惠備案、覈准事宜。稅務機關將結合國土、房管部門數據,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適時開展評估檢查,共同營造褒揚守法誠信、懲戒違法失信的稅收法治環境。

特此通告。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1日

二、個人居住用房免徵房產稅

關於普通市民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的問題,該負責人強調,依照規定,對個人非經營用的房產如個人居住用房,免徵房產稅,但對個人出租或從事經營的,依照現行規定繳納房產稅。

通告中也對城鎮土地使用稅作了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也由納稅人在每年的5月、11月,分兩次自行申報繳納。2016年11月,在繳納當期應納稅款的同時,補繳以往欠稅。

市地稅局再次提醒,納稅人需要諮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相關政策,可以到地稅局辦稅服務大廳免費領取政策宣傳資料,或者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諮詢。對公告的解讀可在市地稅局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查閱。

房屋出租的,以租金爲依據,按照12%的稅率進行繳納,其他情形,以房產原值作爲計稅依據,稅率爲1.2%。在繳納稅額前,納稅人需要進行申報,對於不納稅的,個人誠信記錄會受到影響,且還會被責令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