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

通常在租房的時候都會簽訂一紙租房合同,爲的是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糾紛,同時也是爲了能夠保障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那麼大家知道租房合同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嗎?對於租房當事人來講,瞭解這些才能寫出一份好的租房合同。下面小編就來爲大家介紹一下。

租房合同的具體內容包括哪些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時限規定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任意解除權)。

(二)出租人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如第三人行使抵押權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4、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義務

1、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未經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特別權利

1、正常損耗免責權。如房屋因正常損耗如電線線路老化等,承租人不用予以賠償;

2、佔有、使用、收益權。承租人透過租賃,可以合法地佔用及使用方法,也可以透過經營活動獲得收益;

3、買賣不破租賃權,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4、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否則,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5、共同居住人的繼續租賃權,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租房的時候瞭解租房合同有哪些內容是肯定的,除此之外最重要的還是要了解籤租房合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這樣才能夠充分的保障當事人雙方的權益。相信大家看了小編帶來的文章後,已經對租房合同有了足夠的瞭解。如果你遇到了租房糾紛的話,請你及時聯繫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會爲您提供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