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出售房屋合法嗎?

在房屋租賃中,出現的糾紛一般情況下是由於承租人沒有按時交納租金或者擅自出租房屋引起的。但是實踐中,發生承租人擅自出售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的情形還是會發生。對於房屋承租人出賣房屋的,法律是怎麼認定這樣的行爲?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承租人出售房屋合法嗎?

承租人出售房屋合法嗎?

根據民法的規定,房屋出租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權,承租人僅僅享有使用權,如果房屋承租人擅自出賣房屋的,購房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支付和合理的房款並且進行的房屋買賣過戶登記,那麼,就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買賣的行爲也就相應的合法了,房屋的原來的所有權人只能先承租人主張違約賠償和房屋所有權的債權。

賣房子要通知承租人嗎?

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爲租賃物的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關於出租人將其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並在租賃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合同法》第230條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本條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護。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售的話,即使手續合法、程序健全、已辦理過戶,承租人也可以主張房屋買賣無效,並有權以同等價格購得該房屋。

買賣不破租賃是什麼意思?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依其租賃使用權,可以對抗他人,其中包括作爲出租人的所有人。在出租物買賣的情況下,租賃合同不受影響,買受人即新的所有人須尊重標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權的原狀,也就是說,須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爲新的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如果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作出此規定是爲了更好保護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順利、安全地對租賃物使用收益。

在房屋租賃中,爲了保證不會出現承租人擅自出賣房屋的情形,在當事人之間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後,可以到相關的房產部門辦理租賃登記,這樣就可以產生相應的對抗效力,其他人購買房屋的,很難再透過善意取得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資訊,歡迎登入本站網站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