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能得到賠償嗎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
具體説明:
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經濟性裁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單位需要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經濟補償金,如未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第三、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情形辭退,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不隨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賠償的嗎
可以。因工廠搬遷,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發生了變化,但是勞動者不願意隨遷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一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然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的,則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然後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的,則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的金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按照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日常生活中我們會面臨很多法律問題,所以應該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以免在遇到法律問題時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內容已經對勞動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能得到賠償嗎的問題作出瞭解答,如果您還需要諮詢相關的其他問題,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