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有:
1、兩者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商事仲裁適用的法律是《民法典》《仲裁法》等,勞動仲裁適用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
2、兩者機構設置的不同,解決勞動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各個縣、區一般都有設立。然而,解決商事糾紛的仲裁委員會只在直轄市、省會、設區的市設立,且各地仲裁委員會相互沒有隸屬關係。
3、兩者解決的爭議不同,勞動仲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如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商事仲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即經濟類糾紛。
4、兩者程序方式的不同,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商事仲裁必須以有效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委員會才具有案件管轄權。
5、兩者的裁決效力不同,商事仲裁適用的一裁終局的制度,而勞動仲裁的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符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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