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糾紛屬專屬管轄嗎

一、勞務合同糾紛屬專屬管轄嗎?

勞務合同糾紛屬專屬管轄嗎

勞務合同糾紛不屬專屬管轄,勞務合同糾紛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有哪些?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

2、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法律、法規規定了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預。

勞務合同屬於一般的民事合同,跟勞動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同。所以,勞務合同糾紛不能申請勞動仲裁處理。不過,勞務合同中可以專門約定爭議解決方式,如果有仲裁條款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民事仲裁跟勞動合同仲裁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