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院合同工辭職是否要賠違約金
一般正常辭職是不需要賠償的,只需要在離職前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額外地賠付違約金,只要按時及時地和醫院一方提交辭職信即可。但是簽訂的合同中存在有關違約金的相關規定,那麼就需要如約履行賠付規定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醫院簽了五年合同是否能辭職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醫院有權要求離職支付違約金嗎
按照法律規定,除了以下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2、對單位負有保密義務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該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所謂競業限制條款,是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如果你不屬於上述兩類人員之一,你所在的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就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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