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精神病人如何辦理房產過户
精神病人如果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代精神病人辦理房屋過户,但房屋過户不得損害精神病人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精神病人犯罪怎麼處罰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
“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所以在保護精神病人權益的情況下,由法定代理人辦理房屋過户。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