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損壞房屋不賠償

租户損壞房屋不賠償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租户改變房屋用途怎麼辦

房屋的使用功能,源於房屋建設用地的土地用途,也就是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這一規定是對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強制性規定。

承租人未徵得出租人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致使房屋損壞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因此,出租方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進行出租而簽訂的租賃合同,或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租賃合同,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合同。

若在約定租房用途之後,承租人臨時需要改變租賃房屋用途的話,此時必須要先與出租人進行協商,在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對租賃房屋的用途進行更改,不然的話就會對出租人構成違約,此時出租人是可以要求解除租房合同的。

綜上所述,租客在租房的時候,會和房東簽訂一份租房合同,而租房合同中一般會有要求寫明租房用途的,除了用來居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然就得按照約定繳納違約金,如果想要改變租房用途的那麼需要和房東協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