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復發後怎麼申請二次工傷鑑定
工傷復發,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二、職工發生傷害後,怎麼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在30天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申請,受害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要記住申請時限為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
勞動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後,根據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及工會組織提供的情況和證明材料,將在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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