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不能認定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責任不能認定工傷的情形有: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傷認定的常見類型,但並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都能認定為工傷,這裏需考慮員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交通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有何不同
交通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的不同是,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或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賠償責任是一種過失侵權的民事責任,是由於當事人的過失行為,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而要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三、交通事故調解期限的有關規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調解期限沒有規定,調解的基本原則就是自願、合法。只要雙方當事人願意和調解組織願意調解可以一直調解下去,直到天荒地老,但是當事人或調解組織不願意調解的會立即終結調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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