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在什麼期限使用?
1、工傷認定決定書可以在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提處勞動能力鑑定請求時使用。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工傷認定決定書可以在對認定的結果不符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使用。
《工傷認定辦法》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用人單位全稱;
(2)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3)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3)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4)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5)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提出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職員若是因為工作的原因受傷,且有理由懷疑自己受的是工傷,那麼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若是申請被受理,那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需要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出具工傷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