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傷認定時間超期怎麼辦?

單位工傷認定時間超期怎麼辦?

單位工傷認定時間超期 ,依據勞動法規定,工傷申請應當在事故發生一年期限內申請,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勞動保障部門將不在受理,不能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無法獲得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申請應當提供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在認定期限以內上交。

一、工傷認定超期的概念

工傷認定超期是指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要求作工傷認定時超過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即超過了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期限。

二、工傷認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後果

(一)成因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當地工傷社會保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社會保障部門也不會承擔工傷職工的相關費用,反而會對用人單位帶來消極後果,即工傷事故的頻繁而被勞動保障部門處罰及依法由自己承擔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所以能瞞則瞞,一來可以避免勞動保障部門的處罰,二來還會少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

2、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工作人員)考慮其自身利益或上級工會組織不知情(或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組織)而未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不知道工傷申請時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於用人單位不配合而無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需要的申請材料。

4、傷者不知工傷待遇的具體標準與用人單位私了後反悔。

5、因第三人(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職工傷害而使用人單位或傷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忽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法律後果: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用人單位或傷者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申請,因而無法獲得法規規定的的工傷認定書;

2、傷者無法啟動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的勞動能力鑑定;

3、如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話,傷者無法從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3、兩種救濟途徑的必經程序

上述兩種救濟途徑,傷者均應當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爭議申訴兩個環節。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部門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傷者才可向法院起訴。因為,如果不考慮第三人原因致傷的情況,因工傷事故而發生的糾紛畢竟是勞動爭議糾紛,如《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而且,傷者在申訴或起訴前,應當作司法鑑定:一可以確定賠償金額,二可以確定申請時效或訴訟時效。前者的鑑定按一般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標準、後者司法鑑定應當是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

綜上所述,單位工傷認定時間超期,如果超過期限,當事人應當通過勞動爭議或者工傷認定部門,如果勞動仲裁部門不予受理,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以前,應當做司法鑑定,確定申請和訴訟時效,法院按照人身傷害或者傷病致殘標準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