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遲到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關於遲到的規定是什麼

工作後由於多種原因,遲到是難免會發生一次的,有的單位會對遲到進行罰款,這種罰款是否合理以及勞動合同法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歸納一下勞動合同法關於遲到的規定,希望可以對大家瞭解勞動合同法中的遲到規定有所幫助。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遲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上班遲到肯定是每個公司都禁止的行為,但不知道有多少個公司會妥善的處理該問題,將其列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如果只是禁止,卻沒有列入解除條款,恐怕公司很難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為違反禁止規定的後果是多種的,例如警告、處分、記過、記大過、解除合同,所以違反禁止規定並不必然等同於解除行為。

就算在解除條款內寫有“其它公司難以容忍的行為”,在法律上找依據,也難以認定該行為就屬於兜底條款。所以,在規章制度中列明哪些行為分析屬於一般違紀、較嚴重違紀和嚴重違紀,繼而規定幾次一般違紀屬於較嚴重違紀,幾次較嚴重違紀屬於嚴重違紀,形成梯度。當員工的違紀行為經積累從量變到質變即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時,企業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方式主要解決某些員工大錯沒有、小錯不斷,企業卻對之束手無策的難題。

二、遲到罰款

用人單位要證明員工違紀事實就要有考勤卡或者其他證據作為基本依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合法有效。規章制度的合法有效應具備三個要件: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已向勞動者公示。只有同時符合這三項要求,才是一個生效的、可執行的規章制度。

另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部門:勞動者有權提議修改制度“如果認為用人單位關於遲到的規章制度不適當,勞動者有權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沒有規定能罰款,也沒有規定不能罰款,但不代表就能罰款。《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該公司規章只是嚴厲些。《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有無相關規定,無法認定罰款是違法。員工如果對處罰有異議,可向勞動部門提出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關於遲到的規定並不明確,遲到罰款在各項法律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沒有規定可以罰款也沒有規定不能罰款。因此,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對此進行明確的約定,並且保證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