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勝任崗位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第一,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第二,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第三,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若滿足以上條件,單位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