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勞動合同法》規定同工同酬嗎?

一、新修訂《勞動合同法》規定同工同酬嗎?

新修訂《勞動合同法》規定同工同酬嗎?

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

勞務派遣突出的三個特徵: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將傳統的“用人”與“用工”一體的兩方法律關係轉化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法律關係。歸納起來,勞務派遣具有如下突出特點:

第一、用人不用工

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但被派遣員工並不在勞務派遣單位實際工作;

第二、用工不用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但雙方並無勞動關係;

第三、三方主體,多重關係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之間形成多重法律關係:

1、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民事合同關係;

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勞動關係;

3、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特殊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只能適用於如下工作崗位:

其一、臨時性工作崗位:即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

其二、輔助性工作崗位:即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其三、替代性工作崗位:即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對上述“三性”工作崗位中的臨時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爭議較少,但是對輔助性工作崗位爭議較大,關鍵點在於如何界定“主營業務崗位”和“非主營業務崗位”。其確定帶有比較大的主觀性。對此,《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該條援用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所以還是存在用人單位和工會或者職工代表是“單決”還是“共決”的問題。對此,實務中,一般認可的是“單決”制。

二、勞務派遣協議包含哪些內容?

所謂勞務派遣協議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就勞務派遣事宜簽訂的合同。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七條,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工作地點;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勞動安全衞生以及培訓事項;經濟補償等費用;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的修訂中,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此時也是彌補《勞動合同法》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