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工資如何算
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工資,是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來計算的。具體的數額則由用人單位依法在上述範圍內確定。單位在醫療期內,仍需依法按照約定的日期向員工發放工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工傷期間的工資待遇是如何算?
工傷期間工資為原工資,分以下情形計算:
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未滿1個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工傷期間的工資和獎金如何計算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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