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工傷認定程序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工傷認定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者沒有進行工傷認定,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工傷保險待遇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發生工傷,沒有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仲裁是沒有法律依據要求賠償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沒有工傷認定書是否可以做傷殘鑑定
沒有工傷認定書不可以做傷殘鑑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必須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因此,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不能進行工傷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三、確認勞動關係是工傷認定前置程序嗎
工傷認定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傷害職工與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即勞動關係存在的確認不應是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
認定工傷需要先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勞動關係是工傷的前提條件,如果不存在勞動關係,自然也就不存在工傷。
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分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依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確認勞動關係存在的職權。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為: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該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交的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並不只是指存在勞動關係的裁決,而是隻要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即可,包括書面勞動合同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因此,從這一角度分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有認定勞動關係存在的職權,並且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對勞動關係的確認只是認定工傷的一個審查步驟,而不是一個獨立的程序。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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