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論何種勞動合同,無須任何條件,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跟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是還在試用期,勞動者可以提前3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存在過失,具有以下情形時,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情形包括:
(1)未提供約定的勞動保護和條件;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用人單位存在過失,具有以下情形時,勞動者無需通知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情形包括: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違規違章強令冒險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