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用人單位不是必須支付年終獎。根據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年終獎是用人單位根據上一年度經濟效益發給員工的額外獎勵,法律沒有規定每個用人單位都得有,所以要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的約定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發放年終獎。法律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第七十六條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