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處以罰款:(一)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四)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出具假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