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只有打卡工資條

勞動仲裁只有打卡工資條
打卡工資勞動關係是否確立

工資條、考勤也可以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即使工資條和考勤,二者只有其一,也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是最能有效證明勞動關係的是《勞動合同書》、工作證。


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主要有:勞動合同、胸牌、工作證、名片、考勤表、打卡記錄、錄音錄影資料、證人證言、銀行支付工資憑單、工資條、作為公司代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會議簽到記錄、公司為員工在社保機構申請的社保賬號等等證據。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有的單位為了節省成本或者是為了躲避責任就在聘用勞動者的時候告知沒有合同,但是在實際發生糾紛的時候很容易讓員工沒有證據來向法院證明其與單位的關係和身份後難以得到相應的補償的,但是好在規定了打卡工資等材料也是證明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