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在實際操作中,通行的標準是以曠工3天作為可解僱的尺度。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3天可解僱,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並已告知員工,則法院會支援。【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