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職工辭職,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同時,《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法辭職賠償是怎麼樣的?

1、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用人單位的批准。

2、如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立即辭職。

3、如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4、試用期的可以隨時辭職,之後的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單位不能扣辭職勞動者的工資,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況下和勞動者簽訂了違約金條款。

6、用人單位只能在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和約定了服務期的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條款。

7、如單位存在無故拖欠工資、剋扣工資、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沒有按照勞動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採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補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辭職是由勞動者來實施此行為,但在辭職時也需要按《勞動法》的規定來進行實施,只有在辭職時確定雙方沒有任何的經濟糾紛,那麼用人單位就會出離職的證明。這樣才能算是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所以,《勞動法》是需要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