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罪判四個月拘役可以嗎?

一、強制猥褻罪判四個月拘役可以嗎?

強制猥褻罪判四個月拘役可以嗎?

根據行為人強制猥褻的行為程度來確定相應的刑罰,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客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主觀方面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徵。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其次,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婦女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方法,使婦女不能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婦女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能反抗。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所謂猥褻,是指以滿足性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但是隻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本條中的犯罪。

所謂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等行為。

所謂侮辱婦女,是指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例如,偷剪婦女髮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汙物等,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本條雖未規定情節惡劣,但是對於侮辱婦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例如,偶爾追逐、堵截婦女,經教育後悔改,並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2、主體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3、主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二、強制猥褻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以婦女為侮辱物件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別在於:

1、物件情況不同。

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物件;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物件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

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簡單地說,強制猥褻罪司法解釋是未經本人的同意,對其進行強制猥褻和侮辱的行為,違背了婦女的隱私、自由、名譽等權利,該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刑法》中的相關法律,應該對具有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施以懲罰並阻止這類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