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與勞動關係怎麼區分

承包合同與勞動關係怎麼區分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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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與勞動關係

《經營承包合作協議》,該協議第一條總則寫明“雙方通過公開透明、公開公正的競價程序”選擇承包合作方,協議約定原告按約定完成一定的收入及業務,被告按約定支付相應的酬金,雙方之間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經營承包合同關係。且該合同的履行期限已屆滿。此外,原告與被告電信永州公司亦無任何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係。原告訴稱其擔任潘市及觀音濰支局局長工作,屬被告電信祁陽公司職務性工作,與雙方簽訂的《經營承包合作協議》不符,不具備勞動合同的要素,故原告要求法院判定二被告與原告存在勞動關係,並支付原告的有關報酬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