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比最低工資標準還低是否合理

一、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比最低工資標準還低是否合理?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比最低工資標準還低是否合理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比最低工資標準還低是不合理的,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可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爲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爲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爲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爲基數。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拖欠加班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拖欠加班工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根據規定,以下勞動爭議均可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發現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已經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完全不合理的,員工應該要求公司重新調整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一般加班工資可以按照員工每小時的實際工資收入計算,但節假日加班和平時加班的加班工資並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