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勞動仲裁請求並不是一定需要提交仲裁申請書。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2、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後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仲裁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仲裁委員受理糾紛後需要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向仲裁機構提出勞動仲裁的請求,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但即使滿足相關條件,使得仲裁請求被受理後,提出該請求的當事人也無需支付仲裁費。若是糾紛當事人,遇到律師向自己索要仲裁費的情形,首先可以拒絕對方提出費用收取請求,然後可以舉報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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